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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_kam
2014-11-15 17:04
屈穎妍辭去浸大講師職位  學界的好消!!



42. e_kam
2014-11-15 17:06
屈穎妍辭去浸大講師職位  學界的好消息!!



43. 碼頭工人
2014-11-15 18:11
屈穎妍辭去浸大講師職位,學界更少良心!
44. 碼頭工人
2014-11-16 10:31
網上有位Wardson寫的典故:

有無聽過以下典故?

 

從前古代有一位音樂家名為 離隱 , 他立志為天下百姓編撰最好的樂曲,周遊天下間把好曲一一記錄在樂譜中。 一日不慎把譜跌入海中, 離隱即時將濕了的樂譜逐頁攤開在碼頭曬乾。 期間人們投訴阻街不便, 離隱往往勸大家忍耐,皆因此樂譜是為天下人所作,所以是天下事。 如此一曬又曬多幾日,人們鼓噪了,但 離隱仍是堅持己見,說此事是天下事, 大家的不便是值得忍耐的。到最後,大家實在頂唔順,就把離隱連樂譜掉咗落水浸瓜佢。

後人將此事命名為 “離隱曬譜”。

 

我要真普選 話知你受損

犧牲你今日 來換我明天

目不見法治 耳不聽民聲

高唱生日歌 反聲充耳過

手舉自由旗 侵人自由時

無事可違法 有事叫差哥

民怨全不理 逆我全非人

空口叫民主 只聞讚同聲

45. 亮劍
2014-11-17 12:29

法理之間——市民拘捕權

 

         警察有權拘捕疑犯,市民也擁有拘捕權。日前黎智英被擲動物內臟,兩名糾察行使市民拘捕權,拘捕三名疑犯。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一(二)條,任何人可毋須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

 

           不過,市民若要行使拘捕權,須遵守一些限制。
           

           限制一:只可向觸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行使。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三條,「可逮捕罪行」(arrestableoffence)是指法庭可判處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罪行,例如強姦、非禮、盜竊、搶劫等。即是輕微罪行例如扔棄垃圾,便不是可逮捕罪行,大家無權拘捕垃圾蟲。

          
限制二:
在行使拘捕時不可使用過份武力,在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限制三:市民必須將被拘捕者交警員,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給裁判官依法處理。

           
例如,在「陳鎮坤案」(HCMA63/2012)中,超市女員工拘捕涉嫌非禮她的顧客。她當時不准被告離開,又在被告要逃走時追趕及捉住他,然後報案
法庭裁定該員工所用的武力合理,其拘捕合法。案中的小插曲是,裁判官竟然錯誤地認為「非禮」及「普通襲擊」均是可逮捕罪行。上訴庭指出,「普通襲擊」並不是可逮捕罪行,因為其最高判刑只是十二個月監禁。

        
一般人遇上罪案,可能難以分辨當時情況是否可以行使市民拘捕權。故此,大家在見義勇為拘捕了罪犯後,應該盡快交由警方處理,方為上策。

        
廖成利律師bruceliu1008@yahoo.com.hk

        
執業律師廖成利係泛民中人,佢同小弟的理論依據一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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