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31日)公布,一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22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18,600元。
該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要求其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二)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三)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這是《條例》自2022年1月22日生效以來,第三名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劏房」業主,亦是首名「劏房」業主因沒有於《條例》規定的法定時間內提交表格AR2而被定罪。
2022年11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接獲相關投訴。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揭發該名業主涉嫌違反《條例》下的三項規定,遂向其提出檢控。